1、一般根据案件性质(即案件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争议金额大小、案情繁简、在当地影响等情况,确定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3、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为300万以上2亿元以下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宿迁市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200万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宿迁市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4、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属于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以及群体性诉讼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