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国喜律师微信公众号
法律咨询
问:我去年12月份在一家健身房做主管,今天莫名其妙直接让我离职,理由就是试用期

许国喜律师
无正当理由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2020年3月13日
  •  1 条    
  • 1
≡友情链接≡
·南京合同法律师 ·南京债务纠纷律师 ·南京房产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劳动工伤律师 ·南京公司法律师 ·南京交通事故律师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微信扫一扫访问移动版